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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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规定

*条  为加强流动人员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城镇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10〕3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积分制入户和融入城镇工作的意见》(粤人社发〔2011〕306号)、《中山市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11〕174号)、《中共中山市委  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拓展异地务工人员享受公共服务广度和深度的意见》(中委〔2013〕7号),结合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户籍不在中山市,已办理《广东省居住证》,在中山市连续工作1年以上(含1年)的人员,由其本人申请并经市相关职能部门核实,纳入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范围。

第三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由市政府统筹,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各相关职能部门和镇区依职责权限协助实施。

第四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区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

第五条  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构成,具体积分项目指标见附件《中山市流动人员积分制管理计分标准》。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分区排名的原则,流动人员可根据其积分情况享受相应的服务和管理待遇。

第七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其未曾入读*或*且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子女可在其产权房屋所在地或工作地申请*一年级或*一年级公办学位新生排名。

第八条  积分累计达到3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其本人及家庭成员在中山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及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可申请承租属政府所有的(或可由政府支配的,下同)公租房排名。

第九条  积分累计达到60分的流动人员,提出申请的上月在中山市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法定工作年龄内可申请积分入户排名。

(一)申请人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在中山市拥有合法房产,且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低于本市规定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的;

(二)申请人在中山市有合法职业连续满3年的(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了居住或暂住登记为标准)。

第十条  流动人员子女入读公办学位的指标数、承租属政府所有公租房的指标数以及流动人员迁入中山市户籍的指标数,由相关职能部门拟定并经市积分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在每年3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流动人员在火炬开发区、石岐区、东区、西区、南区以外的镇区申请享受相关待遇,累计总积分按照个人实际总积分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每年对需要享受相关待遇的流动人员按其所得积分高低进行分类排名,排名在公布指标数内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十三条  对积分达到入户中山市条件并取得入户指标但暂不想入户的流动人员,3年内可凭有效的《广东省居住证》和积分入户通知书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其子女可享受户籍居民子女同等的义务教育待遇;

(二)在本市创业的,可享受户籍居民同等扶持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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